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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5-28 16:10:07
辛龙案一审死刑、二审无罪、再审死刑,既疑罪从无,又纠正冤错案
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辛龙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大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以辛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。宣判后,被告人辛龙提出上诉。
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未排除合理怀疑,定案证据不够确实、充分为由,撤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将该案发回重新审判。2018年1月24日,大连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判决,判处辛龙无罪。
2018年2月13日,大连市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,但是,辽宁省检察院以抗诉不当为由决定撤回抗诉,辽宁省高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。但张某不放弃,继续申诉,辽宁省检察院复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,决定不予抗诉。
2022年6月,最高法指令大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。2022年12月27日,大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,认定辛龙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。
案情:2015年3月5日19时至3月6日凌晨4时许,被告人辛龙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小区被害人张某家中,因感情问题二人发生激烈争吵,并发生撕扯,后二人在该室的卫生间内,因被害人张某大声喊叫,辛龙用手捂及睡服堵嘴的方法,致张某机械性窒息死亡。经法医鉴定,死者张某系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辛龙因感情问题,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,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,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辛龙的刑事责任。
被告人辛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。辛龙的辩护人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缺乏直接证据,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,应认定被告人无罪。第一,被告人辛龙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。第二,辛龙无作案时间。第三,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不严谨、不客观,证据之间存在矛盾,不能作为指控辛龙犯罪的证据。
本院认为,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,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辛龙杀害被害人张某的事实,综合评判如下:
(一)被害人死亡时间无法确定。被害人尸体被发现是在早上6时20分至40分左右,经鉴定,系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,死后高空坠落,坠落准确时间无法确定。被害人末次进食时间是死亡前4至6小时,但末次进食时间无法确定,据此无法确定准确死亡时间。
(二)无客观证据证明被告人离开案发现场时间。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辛龙在案发当晚到过被害人住处,且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发生过争执,无法证实被告人离开案发现场准确时间。
(三)作案手法及工具并未查实。被害人系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,但具体受到何外力作用导致窒息死亡无客观证据证明,事实不清。故判决辛龙无罪。
申诉人张某向最高检申诉,最高检决定对这起案件进行立案复查,自行补充侦查。复勘案发现场,重新取证,对辛龙本人进行调查,重点突破嫌疑脚印问题。经调查,最高检认为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,应该予以纠正,于2022年2月11日向最高法提出抗诉。
2022年6月,最高法指令大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。2022年12月27日,大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,认定辛龙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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